表兄妹結婚12年 被判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案例:12年前,湖北興山一對表兄妹簡某、李某登記結婚,一起生兒育女。如今,兩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鬧離婚,卻被告 南京出軌取證知他們屬于近親結婚,也不構成事實婚姻。記者獲悉,二人的婚姻關系日前被法院判決宣告為無效。 經查明,簡某和李某本是親戚,感情很好,十多年前,兩家大人懷著“親上加親”的心理進行撮合,兩人便在興山縣原高嵐鎮人民政府履行結婚登記。2001年4月,兩人生育一女,家庭生活一直很美滿。近期,由于家庭瑣事頻發,雙方感情不和,兩人向興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官調查發現,簡某的父親與李某的母親竟是親兄妹,簡某與李某系姑舅老表關系,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法院認為,《婚姻法》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簡某與李某系姑舅老表關系,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屬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據此法院作出婚姻無效判決。 《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規定 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規定無效婚姻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已廢止)中才有“婚姻關系無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訂中,確立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得《婚姻法》的體系更為完善。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全文閱讀】 無效婚姻及其解除的規定 2、無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誰可以提出解除無效婚姻?根據《婚姻法》規定: (1)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2)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全文閱讀】

南京婚外情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