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于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核心內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下面訴寧網婚姻法編輯為您詳細介紹廣東省關于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規定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血親又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種。直系血親是指有直系關系的親屬,從自身往上數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為長輩直系血親。從自身往下數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均為晚輩直系血親,是與自己同一血緣的親屬。而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這些平輩、長輩、晚輩,都是旁系血親。 所謂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緣的親屬,再向下數三代。例如,計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屬于第幾代旁系血親,可先由個人經過母親上溯至與表妹同一個血緣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代,向下數至表妹的母親,即本人的姨母,為第二代,再向下數至表妹,為第三代。男方本人與表妹即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依法禁止結婚。按此計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均禁止結婚。按照我國過去的傳統習俗,上述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除表兄弟姐妹外,一律不許結婚,所以當前特別要著重改變表兄弟姐妹可以結婚的傳統習俗。 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理由 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系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后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圍內 南京市偵探公司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明清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page] 我國臺灣“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于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 南京外遇調查取證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