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的歷史沿革及現狀
歷史沿革 在舊中國,由于封建宗法制度的影響,繼子女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新中國建立后,繼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確認和保護。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27條明文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父母子女,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198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現狀 目前,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生父或生母再婚的情形越來越常見,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育關系的數量日益增多,這種關系理應受到法律的重視和調整。按我國1999年約120萬對夫婦離婚的數字計算,其中相當多的離婚當事人在經過或長或短時間后再行締結婚姻,使繼父母、繼子女關系現象成為非個別現象。法律明確對此加以調整有利于這部分人預知自己行為的結果與法律責任。同時,有利于其他社會人口共同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共同督促當事人依法妥善處理彼此的關系。《婚姻法》(修正案)第27條規定平等地適用于繼父母和繼子女,但立法的 南京市婚外情調查側重點更突出保護繼子女。特別是未成年繼子女在與繼父母相處過程中處于弱勢一方,法律有必要給予其更多的關照,從而體現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