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要求兒女精神贍養 法律判決不予支持
子女從物質上贍養老人,是我國禮儀之邦子女的為人之道,也是我國法律所規范的行為準則之一。但子女如何從精神上贍養老人,國家僅是倡導這種行為,要從法律上硬性規范這一行為,則會凸現出法律的無奈。近日,靜安法院對鄭老伯的物質、精神贍養之訴,判決不予支持?! ?999年2月,現年70歲的鄭老伯與妻子離婚后分開居住。次年,他又第二次結婚,把自己居住的房屋出售。后因與再婚妻子子女關系不睦,另借住他處。今年1月初,他起訴法院稱自己年 南京市調查公司已古稀,身患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心臟病多種疾病,為治病花去了所有工資和積蓄,又欠下了不少外債。他要求兒子支付每月贍養費和治療費等,另外要求兒子每月探望自己一次?! 》ㄔ赫J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法定義務,但從全市養老金發放水平來看,鄭老伯的每月養老金數額并不低,能滿足自己的基本生活所需。鄭老伯亦參加了市醫療統籌保險,超額藥費可享有統籌承擔。針對鄭老伯提出兒子每月探望自己一次的請求,法院釋理子女理應對老人進行精神上的慰籍?!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的規定,實質上是為發揚社會公德,鼓勵子女對老人進行精神贍養的倡導,而非強制性法律規范?,F由于鄭老伯與兒子因家庭瑣事情緒對立,法院要判決已成年的兒子探望鄭老伯,非但不能促進父子間的交流,反而會使矛盾激化,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遂判決對鄭老伯之訴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