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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婚外情調查:婚姻法訂婚禮金退還的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23-11-18瀏覽次數:508
婚姻法訂婚禮金退還的法律規定 在正式結婚之前,會有一定訂婚的程序,那么在訂婚的過程中,一方會給另一方訂婚禮金,這個是一些地方的習俗,也是心意的一個表現,但是在訂婚禮金給了之后,有關人員想要將相關的禮金退還,這個需要什么樣的條件,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一同來了解婚姻法訂婚禮金退還的法律規定。  一、婚姻法訂婚禮金退還的法律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產生彩禮返還糾紛的原因  1、解除婚約。  若當事人雙方沒有過錯,根據附解除條件贈與的法律特征,當事人雙方附有條件給付對方的財物,皆應全額返還。根據過錯程度,若雙方已同居或發生了性關系,女方無故毀約的,可返還50-80%,男方無故毀約的,返還控制在50%以下;按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并已生育子女的,男方無故毀約,提出彩禮返還的,返還40%以下;女方無故毀約的,返還50%-60%;男方隱瞞禁止結婚的疾病、采取欺騙手段的,返還50%以下;隱瞞其它疾病造成不能成婚的,返還80%以下;男方打罵女方造成不能成婚的,返還60%以下。  2、借婚約或婚姻索取財物。  女方非出于結婚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借婚約索取財物,彩禮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約或制造事端迫使男方提出,應全額返還。對于已結婚的,若沒有同居生活,應全額返還,雖已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還60-80%,若雙方已生育,且婚姻已愈二年,原有的借婚姻索取財物之目的,此時已沒有實際意義,世上沒有那個借婚姻索取財物之人愿以生兒育女,且共同生活二年為代價,此時離婚可不考慮彩禮的返還,若男方確實困難,為婚姻又欠下巨債,可適用《婚姻法》第42條以救濟。  3、包辦買賣婚姻。  此為借合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彩禮應予以追繳,另一方給予相同數額的罰款。  4、離婚。  當事人結婚后離婚,附解除條件贈與行為已生效,民事法律關系已完成,已沒有解除贈與的條件,當然也沒有依此返還彩禮的問題。對于結婚未愈二年,且沒有生育子女,因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負債,根據男方生活困難的程度、女方的實際情況適當返還彩禮。  5、無效、可撤銷婚姻。  造成無效、可撤銷婚姻若與當事人獲取彩禮目的無關,因當事人已實際同居生活,履行了夫妻的權利義務,有的已生育子女,對于彩禮返還,可參照上述離婚之規定辦理。  三、不應當予以返還彩禮的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 南京市調查公司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  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  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著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并不是當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于婚姻法訂婚禮金退還的法律規定以及相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見解,對于訂婚禮金一般是不會退還的,但是就是避免有些人員只是為了想要禮金,而不是真正想與他人結婚,就會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如果還有什么問題,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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