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公證的婚前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未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也是有效的。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只要協議內容不違法、協議由當事人自愿簽訂、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后,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對保證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證明,但是否經過公證,對協議本身的法律效力不會產生影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沒有效
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有效的。
夫妻雙方在自愿、平等的情況下可以對婚前或者婚后的財產進行約定,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婚前協議離婚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在離婚時是有效的,前提是雙方自愿簽訂。根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具備下列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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