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男方全款買車寫的女方名字,離婚車歸誰?
夫妻共同償還貸款購置之汽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車輛無疑被認定為具有分割性特征的夫妻共同財產。
然而,由于汽車作為一種交通工具,其具有獨特的不可分割特性,因此,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判決將汽車權益賦予登記注冊的一方所有,同時擁有汽車所有權的一方也需在財產分割階段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在具體實踐中,若涉案車輛在結婚證書發放之前由男方購買且行駛證上標注為女方姓名,若當事人之間存在書面協議共識,則應嚴格按照協議內容執行;若未曾達成任何書面協議,如購車時間發生在婚前并且行駛證上登載女方信息視同為向女方進行的個人贈與行為,則涉案車輛應被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而對于婚后購置的車輛,除非當事人之間又明確的特殊約定,否則,一般都會認定為可分割性的夫妻共同財富中的一部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前男方父母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關于婚前男方父母購買的房屋
然而,若此房產由男方以貸款方式購買,并且婚后您與對方共同承擔償還貸款的義務,那么這部分債務及其相對應的增值部分很可能會被視為夫妻二人的共有財產。
此外,倘若男方父母在婚后為您和男方購置房產,但并未特意明確表示該房產僅贈與男方一人,則此類房產亦有可能轉變為夫妻的共有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夫妻雙方共同申請信用貸款購置汽車的情況下,雖然該車輛被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是鑒于其不可分離性,法院往往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決,將車輛所有權歸屬于登記方,同時要求另一方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如果車輛是在婚前由男方單獨購買,并且行駛證上登記的車主名字為女方,那么在沒有任何書面協議的情況下,這輛車可以被視為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從而成為女方的個人財產然而,如果車輛是在婚后購買的,除非存在特別的約定或者證明,否則它將會被視為可分割的夫妻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