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事糾紛會執行妻子的財產嗎
在特定情形之下,債權人有權凍結和查封配偶名下的資產來進行償債執行。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持有且管理的財產,原則上都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因此,如果在婚內階段,某一方需通過個人名義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等共同用途,那么這樣的借債行為一般會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其中一方應對另一方所背負的債務承擔責任,即便雙方曾有過私下協商做出的債務分配協議,也無法對抗任何無辜且沒有惡意的第三方權益。關于執行程序的啟動與實施,我們需要充分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必須存在被奉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
其次,這些文書必須是經過權威的司法裁判機構或仲裁機構所作出的公正合法,同時還包含具體的給付內容;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點是,必須存在還款義務方當事人蓄意拖延或者逃避,甚至是明確表示拒絕對債務負責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民事糾紛會判刑嗎
在通常情況下,民事紛爭并不會以判刑方式解決。所謂“判刑”,系指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定程序,對已接受審理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裁決,判定其應承受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所設定的相關規則來處理民事糾紛,除非情節極其嚴重以至于構成刑事案件,否則不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簡稱《刑法》),故而上述民事糾紛都無法達到判刑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在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