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異子女有沒有繼承權
離異之子享有合法的繼承權利。只要這些子嗣與其親生父母之間還保留著血緣紐帶,而其又沒有經歷過法律上對其繼承權利的剝奪行為,那么他們將有資格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在其親生父母去世后繼承其財產。通常而言,離異背景并不會對子女的法定繼承權產生不利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離職補償計算算加班嗎
離職補償額度往往予以涵蓋的范圍包括員工因超時工作所產生之加班費。此部分工資乃是勞動者依法應享有的勞工權益。當我們在對離職補償數額進行核算之時,通常以該名員工離崗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資水平為基準來進行計算,而這一平均工資則必須涵蓋其在正常工作時間段內所獲得的基本薪酬以及超時工作所帶來的加班費用等所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離職補償計入工資總額嗎
解雇員工所支付的賠償金并不計入工資總額。解雇賠償金乃是指企業在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依據法律規定向其支付的經濟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離異子女享有繼承權。只要離異子女與被繼承人存在親子關系,且未被依法剝奪繼承權,就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在實際情況中,離異并不影響子女的法定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