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彩禮的司法解釋
隨著民法典的出臺,很多人都非常關心民法典關于彩禮相關的規定是什么,那么民法典關于彩禮的司法解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訴寧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關于彩禮的司法解釋 彩禮數額需要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確定返還數額。 (一)《民法典》對于彩禮的司法解釋是這樣的:婚姻締結過程中,法律禁止了一方以結婚為由,索取對方財物的行為。具體來說,實踐中的彩禮主要是指,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的時候,男方向女方贈與的一定財物。換句話說,彩禮就是贈與物,付給對方彩禮的行為就是法律規定的贈與行為。 (二)因此,彩禮的贈送和接受需要符合法律對于贈與行為的相關規定。首先,彩禮的送出必須出于男方的自愿,如果女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行為,這時候贈送行為無效。其次,彩禮應該是男方一方的合法財產,不能違背第三人的意志將他人的財物贈送給女方。 二、彩禮什么情況下可以不退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一方要求返還彩禮,不予支持。此外,對“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規定,應當有限制性的解釋。這種情況是指一方在婚前舉債,婚后沒有經濟來源償還債務,或者婚前用家庭財產支付,婚后又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生活困難”的認定,應以彩禮數額、支付人的收入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為依據。目前,可根據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合理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是,如果一方同居兩年以上并生育子女或訂婚禮物已用于日常生活,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訂婚禮物的支持。 三、關于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 目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南京婚外情調查取證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南京市私家偵探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就是訴寧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民法典關于彩禮的司法解釋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隨著法律部法規的完善,對彩禮嫁妝相關的規定也越來越細致了,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訴寧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