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與事實婚姻
一、雙方系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本案中,雙方雖然在1994年2月1日前,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是張某未滿22周歲、年齡不符合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該要件消失后,雙方又不愿補辦結婚登記。因此,本案雙方屬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關系。(另,司法實踐中,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一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需像離婚一樣辦理相關手續,程序上簡單)。 二、不能僅以解除同居關系為由向法院起訴,應當以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為由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本案李某應以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關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 三、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及財產分割問題。1、子女撫養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 南京市偵探公司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中,雙方生有一子一女,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參照雙方老家的習俗,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筆者建議一人撫養一個,各自承擔撫養費,該方案最終獲得雙方同意。2、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首先區分共有或個人所有,如果可以證明為一方的財產,屬于一方所有,不能證明的,按一般共同共有原則予以認定;其次,遵照意思自治原則。同居期間所 南京調查取證得的財產,應首先由當事人協議處理;最后,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無過錯方的原則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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