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加名字離婚怎么分
離婚,在我們現在的社會是比較常見的,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后,最后的選擇應該是離婚了,如果離婚的話就需要分割夫妻共同的財產。分割財產時怎樣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是關鍵,共同是一婚前的財產就不能分割,那么婚前財產婚后加名字離婚怎么分?下面由訴寧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 一、婚前財產婚后加名字離婚怎么分 如果是婚前購買的商品房依法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婚后加上了名字,視為贈與,該商品房屬于共同共有,離婚財產平均分割。 二、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 南京市出軌調查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怎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民法典》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或取得的財產。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 第四 南京私家調查、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凡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以上就是訴寧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有關“婚前財產婚后加名字離婚怎么分”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能夠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