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主要內容有什么
很多家庭在收養小孩之后,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要與孩子解除收養關系。那么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主要內容有什么?關于收養的最新規定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訴寧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主要內容有什么 (一)當事人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收養關系的成立時間、經過; (三)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因; (四)解除收養關系后住房及有關財產、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處理; (五)解除收養關系的日期; (六)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七)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日期。 二、關于收養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范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送養人的范圍 南京外遇調查取證】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特殊規定】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三、解除收養關系起訴狀 原告:XX,女,1926年1月29日生 被告:XX,男,1957年2月21日生。 案由:原告XX訴稱,1960年原告丈夫及大女兒去西安玩,被告親生母親因丈夫去世,讓原告丈夫將被告收養,被告當時年僅3歲。被告生母一直不將被告的戶口轉來,直到1968年戶口普查被告才報上戶口。原告省吃儉用供被告生活、上學,并于1979年給被告辦理了結婚。被告婚后的兩個孩子均由原告及丈夫帶大。現原告老了,被告便虐待原告,行為令人發指。 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收養關系; 2、判令被告補償原告收養期間的撫養費、教育費75000元; 3、現院前后都有大路,從后界起往前15米扎界給被告; 4、街房歸原告,上房給被告,廂房給三個女兒; 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具狀人: 年 月 日 綜上,解除收養關系是有一定的流程的,要按照一定的流程來辦。以上就是訴寧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主要內容有什么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訴寧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