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情況解除后口頭遺囑的效力
在口頭遺囑中,“危急情況”解除后,沒有采用“自書、代書、錄音”等方式立遺囑,其口頭遺囑歸于無效。由于口頭遺囑無書面、錄音等載體固定,極易被篡改或者偽造,或者由于見證人的理解產生歧義,或者因人事變化而無從查證,所以“危急情況”解除后,立遺囑人還是采取別的遺囑方式立遺囑,以保護自己或繼承人的權利。 相關案例分析: 危急情況解除 口頭遺囑無效 檢察日報 孫希信 張兆利 喪偶的齊老漢有兩兒兩女。2005年8月,老齊突發心肌梗塞住進醫院,由兩個女兒輪流護理。因當時生命垂危,老齊便將兩個女兒叫到床邊,口頭立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平分給兩個女兒。立遺囑時有3名醫護人員在場見證。一個月后,老齊經治療轉危為安,并于同年10月痊愈出院。不幸的是,齊老漢于2006年2月初突遇車禍死亡。在分割遺產時,女兒主張應按老人的口頭遺囑辦理,兒子則不同意,雙方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齊老漢所立口頭遺囑無效,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割。 點評:《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該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本案中,老齊病危之時口述遺囑,屬于法律規定的危急情況,且當時有3個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所以該口頭遺囑的 南京出軌取證法律要件齊全,在當時是有效的。也就是說,如果老齊當時經搶救無效死亡,其所立的口頭遺囑當然有效,對老齊的遺產繼承應當按口頭遺囑辦理。但老齊后經搶救脫險并痊愈出院,這表明法律規定的危急情況已不復存在,老齊完全有條件用書面或者錄音等其他形式再立遺囑,將自己的遺產處分給他的兩個女兒,但老齊并未這樣做。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由老齊的4個子女共同繼承。至于每個子女的繼承份額,則應視其對老人所盡贍養義務的多少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