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整理民事訴訟舉證資料?
1、按照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證明問題的格式列表。
2、據是用以證明案件真相的一切客觀事實。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駁證據、反證和新的本證三種不同的方式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
首次明確肯定了民事舉證責任具有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雙重含義,彌補了《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只規定行為責任之不足,因而深具理論和實際意義。
二、舉證時限的一般規定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因此通過上述內容可以了解到相關的民事訴訟舉證的整理方法以及對應的舉證時限,如果想要最后的判決對自己更加有利的話,那么就應該提供足夠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