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官司的時候怎么讓人作證據
打官司找證人,得先看這人夠不夠格。得了解案子情況,能清楚表達想法,身體和精神沒問題,不影響作證。
接著,在規定時間把證人名單交給法院,寫清證人身份、電話,還有要證明的事兒。
等法院同意了,再安排證人出庭。證人得說實話,不能作假,不然可能被罰款、拘留。
要是證人因為健康、距離、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來不了,經法院允許,能用書面、視頻等方式作證。合法合規,證言才可能被法院認可。
二、打官司的時限是多久
打官司的時間限制,不同程序規定不同。民事訴訟里,簡易程序適合事實清晰、糾紛小的案子,立案起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序通常六個月內審完,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
刑事訴訟中,速裁程序一般受理后十日審結,有期徒刑超一年可延至十五日。簡易程序公訴

行政訴訟不同程序,同樣有審結時限要求。
三、打官司的時候被告沒來,怎么辦
訴訟里,被告沒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能缺席判決。就是開庭時僅一方在,法院依規審理后作出判決。
被告若因突發重病、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去不了,要提前書面申請且提供證明,求延期審理。
必須到庭的被告,像有贍養等義務或不到庭查不清案情的,經兩次傳票傳喚仍無故不到,法院可拘傳。
缺席判決不影響公正裁決,原告庭審要充分舉證,增加勝訴機會。
當探討打官司的時候怎么讓人作證據這一問題時,還有不少與之緊密相關的要點值得關注。比如,證人的資格認定是怎樣的,并非所有人都能成為有效證人。同時,證人證言的效力在不同情形下也有差異,如何提高證人證言的可信度至關重要。而且,讓證人作證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證人不愿意配合等狀況。要是你在打官司讓人作證據的相關事宜上,諸如證人的挑選、證人保護以及如何確保證言有效等方面存在疑問,不要遲疑,趕緊點擊網頁底部的“立即咨詢”按鈕,專業法律人士會為你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