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
案例: 俞小梅,75歲,家住虹口區。俞小梅是靠做保姆把女兒陸桂燕撫養大的。陸桂燕經婚后,居住在男方。由她每月補助母親俞小梅生活費180元,平時也常回家看望母親。 陸桂燕育有兩個孩子,女兒結婚后居住婆家,但戶口落在外婆俞小梅處,兒子戶口與陸桂燕在一起。因兒子要結婚,住房緊張,陸桂燕想把自己的戶口報到俞小梅處,讓女兒戶口遷到婆家。但俞小梅因特別喜歡外孫女,堅決不肯。為此,陸桂燕中斷了母親的贍養費,后經居委會協調,陸桂燕同意繼續贍養。1989年春,俞小梅回鄉下做墳,在立的墓碑上只寫有外孫女名字,未寫女兒名字。為此,陸桂燕深感不滿,認為母親只認外孫女,不認自己這個女兒,并提出改由外孫女贍養老人,自己不負贍養義務。俞小梅認為,是自己含辛茹苦把女兒撫養大,并幫她成了家,女兒自然要贍養自己。經居委會、老保干部耐心做陸桂燕的思想工作,明確指出贍養老人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子女應當履行的義務,與墓碑上定不定名沒有關系,她停止支付老人生活費的行為是違法的。陸桂燕終于認識了自己的錯誤,同意繼續贍養老人?! ≡u析: 《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可見,子女的贍養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有負擔能力的子女都有無條件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現實生活中,一些贍養人往往漠視此項法律義務,以 南京外遇調查取證種種理由借口如聲稱少分老人財產、父母偏心、未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等逃避自己應盡的法律義務。其實,這些都不是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本案中,陸桂燕是法定贍養人,又有負擔能力,理應贍養生活困難的鄉親,至于墓碑上有沒有寫上名字,只是老人自己的一種意愿,并不能作為確定有無贍養義務的法律依據。本案中的外孫女,因其母親健在且有贍養能力,不符合《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所規定的條件,對外祖母沒有贍養義務。 來源:江西老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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